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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被罚10000元

作者:xjk01 日期:2022-08-31 19:16:00 点击数:

医管院 2022-08-30 00:01 发表于江西

2022年4月28日,淳安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患者在诊所就诊时的治疗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病历资料医师签名处空白,甚至有些手术知情同意书只有一个患者签名,其余事项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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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取证,认定该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作出予以该医疗机构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病历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然而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并不重视病历的书写与管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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